(2017)闽0402执保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黄平秋、陈清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平秋,陈清仙,赵永春,朱振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02执保181号申请人:黄平秋,男,196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被申请人:陈清仙,女,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泰宁县。被申请人:赵永春,男,197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泰宁县。被申请人:朱振欢,男,197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申请人黄平秋与被申请人陈清仙、赵永春、朱振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黄平秋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清仙、赵永春、朱振欢价值20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担保人刘丽英提供其所有的坐落于三明市梅列区上河城上真园XX幢XX号房产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平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陈清仙、赵永春、朱振欢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黄平秋提供的财产担保:刘丽英所有的三明市梅列区上河城上真园XX幢XX号房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黄平秋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秦 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玲慧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