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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执保字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韩磊、蔡鸿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磊,蔡鸿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保字464号申请人:韩磊,男,198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奕政,天津茗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琪琪,天津茗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蔡鸿英,女,195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申请人韩磊与被申请人蔡鸿英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韩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蔡鸿英名下价值500000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函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蔡鸿英名下的坐落于天津市津南区的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查封期间,上述房屋不得转移、变卖毁损及设定他项权利。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朱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畅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