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民初13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武汉从达商贸有限公司、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武汉从达商贸有限公司,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5民初13576号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幸福村中路锦绣园B座2C2室。法定代表人:路毅,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琦,男,该公司员工。被告:武汉从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柏泉茅庙集街43号(9)。法定代表人:程欢欢。被告: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山西路8号金山大厦1-5层。法定代表人:张近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杨杨,男,该公司员工。被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美的大道6号美的总部大楼B区26-28楼。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君娥,女,该公司员工。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从达商贸有限公司、被告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谭雅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谢雨佳书 记 员 杨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