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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1民初2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李鑫与薛国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鑫,薛国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1民初2141号原告:李鑫,女,住安达市。被告:薛国军,女,住安达市。原告李鑫与被告薛国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李鑫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鑫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李鑫负担。审判员 刘 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孟艳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