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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民初2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重庆东和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星瑞实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东和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星瑞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2823号原告:重庆东和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松石北路232号。法定代表人:孟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流,重庆瑞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星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沿河西路北段14号。法定代表人:楼刚。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东和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星瑞实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东和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东和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44元(已减半收取)、案件保全费3520元,由原告重庆东和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冬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 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