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3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代文与魏延华、王海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文,魏延华,王海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3执8号申请执行人:代文。被执行人:魏延华;被执行人:王海成。本院在执行代文与魏延华、王海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西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323民初26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魏延华、王海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代文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工资已被别案冻结,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案被执行人魏延华、王海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代文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魏延华、王海成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执行。如申请人代文发现被执行人魏延华、王海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代文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恢复申请强制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西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323民初264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付林执行员 张丽萍执行员 张 一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松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