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3民初1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陈志溪与肖雪灼、肖朝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溪,肖雪灼,肖朝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3民初1452号原告:陈志溪,男,194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告:肖雪灼,女,198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告:肖朝福,男,195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原告陈志溪与被告肖雪灼、肖朝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原告陈志溪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肖朝福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陈志溪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肖朝福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志溪撤回对肖朝福的起诉。审判员 王美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章芳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