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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3民初2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2705殷珊珊与连云港市跨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珊珊,连云港市跨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23民初2705号原告:殷珊珊,女,汉族,居民,住灌云县。被告连云港市跨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伊山镇灌中路**号。法定代表人叶希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汤成君、任学松,该公司职员。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殷珊珊诉被告连云港市跨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殷珊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将位于灌云县伊山镇壹帆广场商铺的正门和所有安全通道门正常按时开放、所有的电梯运行、空调按时运行、正常照明;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元。事实和理由:我于2015年4月10日购买灌云县伊山镇壹帆广场第一幢481号商铺,2016年10月30日我接收房屋,当日被告收取我物业费、电梯费、空调费、电费押金等费用,而被告从未开放商城正门和安全通道,没有照明,电梯、空调未运行,以上情况致使原告无法经营,被告辩称:壹帆广场2—6楼为淘宝城,2016年10月28日开发商将淘宝城交付我方,开发商为了淘宝城经营,从业主手中返租商铺,统一经营,约85%的业主已经返租,预计今年7月1日试营业。我公司接收后履行了物业服务合同应尽的义务,淘宝城的大门一直开放(春节因淘宝城没有业主经营怕出现意外,应开发商的要求关三天),因淘宝城没有商铺实际营业,为避免业主损失,电梯、空调、电灯没有使用,因如使用电梯、空调、电灯,将造成每天1000余元的电费支出,这也是大多数业主和开发商的意见。综上,请���驳回原告诉求。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苏(2017)灌云县不动产权第×××号不动产权证复印件、物业费收据两张复印件、2016年年底拍摄壹帆广场照片七张;被告举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一份,部份业主关于壹帆广场正门、安全通道、照明用电、空调运行、电梯运行的证明四份、壹帆广场二、三、四楼上房名单。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被告陈述和举证,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5年1月28日被告与壹帆广场开发商灌云县壹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自2015年2月1日起至业主委员会成立期间,由被告对该壹帆广场商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原告为壹帆广场第481号商铺业主,2016年10月30日接收该商铺并于当日向被告交纳物业费、水电公耗费、电梯费、垃圾处理费、空调费、照明费(空调费、照明费、电梯费为预收)共计2539元,水电压金500元。壹帆广场二至四楼为一整体商业城,共计252间商铺,部份商铺尚未售出,现有业主175户,未设立业主委员会,目前没有商铺从事经营活动,部份商铺处于拆、改状态。被告在对壹帆广场二至四楼管理期间,位于商城北部的电梯正常运营,其余电梯未运营,商城正门(南门)大部份时间开放,空调、照明未使用,二至四楼消防通道部份时间关闭,现部份处于开放状态。另查:原告原为从事美甲个体工商户,2016年夏天停业,称准备自己在壹帆广场开店,但至今未对壹帆广场物业装修,未办理营业执照或者实际经营。本院认为,原告为壹帆广场商铺业主,应依法行使业主权利,本案争议焦点是原告是否有���要求被告对壹帆广场商铺的正门和所有安全通道门正常按时开放、所有的电梯、空调按时运行、正常照明。对此本院认为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在行使共同管理权利时,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原告主张的商铺正门、电梯、消防通道、公共照明、空调均属业主共有部份,因此原告主张上述权利应首先通过全体业主决定,在壹帆广场目前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情况下,原告对共有部份行使管理权不得损害其它业主权益。现壹帆广场二至四楼处于拆、改状态,没有商铺从事经营活动,商城北部的电梯正常运营能够保证原告行使专有权利,商城正门(南门)现正常开放。如果在商城未运营情况下,正常使用电梯、空调、照明并开放二至四楼消防通道,其费用将由全体业主共摊,不仅是浪费也必将损害全体业主利益,因此对原告该诉求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开发商租赁其它业主的房租(每天2.5元-3元),结合以前个人营业收入赔偿经济损失20000元,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殷珊珊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冯继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任思颖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得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外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