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4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织孟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织孟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84民特1号申请人:王织孟,女,1940年3月28日生,汉族,住海门市。申请人王织孟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织孟称,被申请人汤守成与其是夫妻关系。2001年3月,汤守成外出打工后与家里失去联系。多年来,申请人及子女多方寻找无果,2002年申请人车祸住院、2006年办理二代身份证,家人均设法寻找,但均未找到汤守成。为妥善处理有关家庭事宜,现特请求宣告被申请人汤守成失踪。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汤守成,男,1942年4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海门市海门镇张南社区居委会二十五组28号,系申请人王织孟的丈夫。2017年2月17日,海门市海门街道张南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情况证明一份,内容为:汤守成为了寻找工作于二零零一年三月外出,而后就失去联系,二零零二年九月妻子王织孟车祸住院时,多方联系无果,二零零六年为办理二代身份证也进行了寻找,还是找不到,至今已过去十六年了。为了妥善处理有关家庭事宜,现特申请宣告汤守成失踪。并有证明人袁燕萍、钱锦岳、施雅新予以证明。汤守成儿子汤胜、女儿汤娟亦对申请人王织孟的申请无异议。庭审中,证人汤某、王某均陈述汤守成自2001年外出打工至今未归,家人也无法与之联系。申请人王织孟申请宣告汤守成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在《江苏法制报》上刊登寻找汤守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汤守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失踪。现被申请人汤守成户籍地的村民委员会、儿子、女儿、亲戚、邻居均可证明其下落不明已满二年,本院发出寻找公告也已满三个月,汤守成仍无下落,故申请人王织孟申请宣告汤守成失踪,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汤守成失踪;二、指定王织孟为失踪人汤守成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范刘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钟也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