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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02民初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段辉;陈丽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02民初566号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对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与被告段辉、陈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赣0302民初56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赣0302民初566号民事判决书中判项二及判项四的两处“原告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补正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审 判 员 黄佳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谢雨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