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廖某某与上海腾达国际酒店用品有限公司、王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王某某,上海腾达国际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107号原告:廖某某,男,197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佳斌,上海市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198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被告:上海腾达国际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汤小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上海腾达国际酒店用品有限公司间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上海腾达国际酒店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腾达国际酒店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某撤回对被告上海腾达国际酒店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长 王佳岭审判员 范培华审判员 顾敏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 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