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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廖某某与上海腾达国际酒店用品有限公司、王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王某某,上海腾达国际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107号原告:廖某某,男,197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佳斌,上海市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198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被告:上海腾达国际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汤小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上海腾达国际酒店用品有限公司间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上海腾达国际酒店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腾达国际酒店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某撤回对被告上海腾达国际酒店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长  王佳岭审判员  范培华审判员  顾敏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 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