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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民终2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戚承博、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戚承博,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杨高瑾,永嘉县良工阀门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终25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戚承博,男,196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现在浙江省十里坪监狱服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吴桥路鸿盛锦园2、4、5幢一、二、三层。负责人:董佳音,行长。原审被告:杨高瑾,女,196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原审被告:永嘉县良工阀门厂,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上塘镇沿江路****号。法定代表人:黄天快。上诉人戚承博为与被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原审被告杨高瑾、永嘉县良工阀门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5)温鹿商初字第67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予以受理。上诉人戚承博在收到预交上诉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且其提出缓交申请未予准许,又未提出免交和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戚承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林华审 判 员 罗奇豪审 判 员 郑建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郑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