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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申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立军、杨红宇物权保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立军,杨红宇,张亚军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申41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立军,男,汉族,1963年11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红宇,女,汉族,1970年3月7日出生,住郑州市。系张立军之妻。委托代理人:姜辰亮,郑州市大学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亚军,女,汉族,1953年10月13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再审申请人张立军、杨红宇因与被申请人张亚军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1民终109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立军、杨红宇申请再审称:原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交付涉案房屋后,被申请人未按约定支付剩余2万元转让款,同时,申请人2010年6月向被申请人发出了解除合同通知,被申请人未予回应,因此,应当视为转让协议无效。请求撤销原一、二民事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转让协议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已相互履行主要义务,相对于一套房产价值,被申请人对2万元的转让费违约,有悖交易常理,申请人以此主张转让协议自始无效,无法取信于人。且该协议已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428号民事裁定书认定为有效协议,对申请人提出要求被申请人腾出涉案房屋并归还的诉讼请求已经驳回。因此,申请人张立军、杨红宇的再审申请缺乏证据支持,原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关于申请人张立军、杨红宇提出被申请人未按约定支付剩余2万元转让款造成的损失,建议申请人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立军、杨红宇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孙艳凌审判员  王培强审判员  徐国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