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执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中机高低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市高陵区建筑工程公司诉讼保全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中机高低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西安市高陵区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保52号申请执行人:西安中机高低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西安市高陵区建筑工程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中机高低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市高陵区建筑工程公司诉讼保全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将被申请人西安市高陵区建筑工程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冻结,财产保全行为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1执保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魏峰波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令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新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