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02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峰与杨威合伙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峰,杨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02执24号申请执行人陈峰,男,1964年12月2日生,汉族,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被执行人杨威,男,1968年9月5日生,汉族,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南康街。申请执行人陈峰与被执行人杨威合伙纠纷一案,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4民终7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04民终78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焕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义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