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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02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峰与杨威合伙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峰,杨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02执24号申请执行人陈峰,男,1964年12月2日生,汉族,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被执行人杨威,男,1968年9月5日生,汉族,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南康街。申请执行人陈峰与被执行人杨威合伙纠纷一案,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4民终7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04民终78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焕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义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