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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12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周阳姚爱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周阳,姚爱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2407号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五黄路侧“金科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450411798D。法定代表人:夏绍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瞿文敏,女,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冉小红,女,公司员工。被告:周阳,男,汉族,1977年11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姚爱华,女,汉族,1983年1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周阳、姚爱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因周阳、姚爱华已完清所欠物业服务费,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