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8执恢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王柳峰与陈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柳峰,陈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8执恢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柳峰,男,1979年3月36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陈阳,男,1980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申请执行人王柳峰与被执行人陈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0)惠民一初字第12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惠民一初字第1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霄鹏审 判 员 郭瑞敏代理审判员 陈新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