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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91民初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田国东与吉林市荣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国东,吉林市荣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91民初408号原告:田国东,男,197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舒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光,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市荣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区长江街72号。法定代表人:卢生英,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东,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田国东与被告吉林市荣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国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光、被告吉林市荣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荣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田国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返款143100万元;2.支付预期还款利息14900元,以上两项合计158000元;3.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3日,原告与吉林安装集团盛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签订了《外墙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完工后,该公司无力支付全部现款,于2013年6月24日签订了《商品房抵押协议》,该公司同意与被告吉林市荣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抵账房—吉林市高新区长江街雅苑小区3号楼2单元201室的110.19平方米住宅,转让给原告,原告以此房抵押贷款37万元,贷款打入吉林市荣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户,该公司提出借用143100元,一周后返还,一周过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请合议庭判决被告返款143100万元及利息14900元。荣腾公司辩称,我公司与原告没有借款,不存借用143100元。因为143100元是原告在我公司监管账号的保证金。我即使借款也不会连100元都借,因此对利息部分我公司不予承担。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田国东提供的证据荣腾公司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荣腾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过庭审调查,根据现有证据,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田国东以529904元价格购买了荣腾公司抵账给盛安公司的房屋(吉林高新区长江街臣山雅苑小区3号楼2单元2层016号)一套。2015年6月24日,田国东与盛安公司签订房屋商品房顶账协议。后,田国东用该房屋抵押向吉林银行吉林滨江支行按揭贷款37万元,该款由吉林银行直接转入涉案房屋开发商荣腾公司账户。荣腾公司转给田国东226900元,现尚有143100元未予返还。本院认为,荣腾公司对田国东用所购买房屋抵押贷款,并由吉林银行直接将所贷37万元款项转入荣腾公司账户一事并无异议,荣腾公司在领取该款项后,理应及时返还给田国东,其未及时返还剩余143100元款项,已构成不当得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之规定,荣腾公司应返还田国东不当得利款143100元。关于利息损失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之规定,荣腾公司违法占有田国东的贷款143100元,应在返还上述款项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其占有期间的利息损失。因田国东起诉要求利息损失的起止时间自2015年12月8日起2017年5月8日的利息,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田国东的诉讼请求有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吉林市荣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田国东不当得利款1431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5年12月8日起计算至2017年5月8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被告吉林市荣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60元,保全费1670元,共计5130元,由被告吉林市荣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琦人民陪审员  王庆年人民陪审员  郭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诗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