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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刑更1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罪犯梅正林抢劫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盗窃罪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梅正林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1948号罪犯梅正林,男,汉族,1966年1月17日生,文盲,安徽省当涂县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21日作出(2009)花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梅正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一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3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梅正林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5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梅正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梅正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梅正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该犯系抢劫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梅正林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7月21日起至2026年2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 琳审判员 姚本茹审判员 吴 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葛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