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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4民初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1

案件名称

唐维君与袁永新、蒲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维君,袁永新,蒲小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4民初786号原告:唐维君,男,195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告:袁永新,男,196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告:蒲小梅,女,197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原告唐维君诉被告袁永新、蒲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唐维君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维君提出撤诉申请系正当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维君撤回对被告袁永新、蒲小梅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50.00元,由原告唐维君负担。审判员  李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曹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