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4民初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1
案件名称
唐维君与袁永新、蒲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维君,袁永新,蒲小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4民初786号原告:唐维君,男,195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告:袁永新,男,196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告:蒲小梅,女,197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原告唐维君诉被告袁永新、蒲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唐维君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维君提出撤诉申请系正当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维君撤回对被告袁永新、蒲小梅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50.00元,由原告唐维君负担。审判员 李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曹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