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4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与张德远、贾庆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张德远,贾庆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405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住所地:商丘市。负责人:闫伟,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夏宗强,男。系该单位职工。委托代理人:随国宸,男。系该单位职工。被告:张德远,男,197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被告:贾庆华,女,198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诉与被告张德远、贾庆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起诉被告张德远、贾庆华的地址和联系方式不准确。按照原告所诉被告地址和联系方式查找不到上述被告,原告又提供不出被告其他住址和联系方式,且原告亦没有提交被告经常居住地及下落不明的证据,本案也不适合以公告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可在提供确切地址后另行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游俊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邵悦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