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03执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奎屯市人民法院与孙秀芳罚金申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奎屯市人民法院,孙秀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4003执560号申请执行人:奎屯市人民法院,住所地奎屯市。被执行人:孙秀芳,女,196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奎屯市。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奎屯市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孙秀芳罚金一案。执行标的2000元,执行费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秀芳已向本院缴纳罚金2000元,现被执行人的义务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奎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新4003刑初97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汤斌审判员 孙宁审判员 王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