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刑更1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罪犯赵玉来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玉来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1897号罪犯赵玉来,男,汉族,1989年8月18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无为县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6日作出(2008)巢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玉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1年12月25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5年1月8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赵玉来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5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赵玉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赵玉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4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交款单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玉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因犯抢劫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玉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7月28日起至2020年4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 琳审判员 姚本茹审判员 吴 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葛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