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2民初2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强诉被告孙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孙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2181号原告李强,住承德市。被告孙建平,住承德市。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受理了原告李强与被告孙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审判员王志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15年5月30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100000.00元,预定借款期限为2015年5月30日至2015年6月5日,被告于借款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及收条各一张。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孙建平偿还原告借款100000.00元并按月息2%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5年6月5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崔诗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