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601执恢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向业华与张恩芳民事执行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结案报告(2017)兵0601执恢84号申请执行人向业华,男,苗族,1963年4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3281963********,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塘房*组。委托代理人徐卫东,五家渠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张恩芳,男,汉族,1959年10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2281959********,无固定职业,住五家渠市102团团结路**号附*号。申请执行人向业华与被执行人张恩芳劳动报酬纠纷一案,2017年6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123元。被执行人张恩芳于2017年6月1日自动履行案款5123元,本案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