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民终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余显根、邱高寿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显根,邱高寿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民终3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余显根,男,195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住江西省德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良金,江西带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高寿,男,195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住江西省德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松发,江西立凭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上诉人余显根与被上诉人邱高寿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德兴市人民法院(2016)赣1181民初5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德兴市人民法院(2016)赣1181民初58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德兴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余显根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36.2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付 强审判员 韩 扬审判员 程 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闵林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