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03民初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立钢与任延朋、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公司辽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钢,任延朋,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公司辽源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03民初988号原告:张立钢,男,196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源市西安区。被告:任延朋,男,199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辽源市东辽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公司辽源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杜英,该公司经理。原告张立钢诉被告任延朋、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公司辽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张立钢于同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立钢申请撤诉是自愿的,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钢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已预交),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张立钢负担。审 判 长 周凤武人民陪审员 费丽华人民陪审员 侯 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付镇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