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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4民初1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冯康与毛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康,毛向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4民初1341号申请人:冯康,男,197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国栋,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毛向阳,男,197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原告冯康与被告毛向阳、周壮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冯康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毛向阳所有的位于阜阳市颍泉区XX路XX号XX幢XX室的房屋一套、车牌号为皖KX**的轿车一辆进行查封。申请人冯康为此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颍州区支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毛向阳所有的位于阜阳市颍泉区XX路XX号XX幢XX室的房屋一套。二、查封被申请人毛向阳所有的车牌号为皖KX**的轿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立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峰(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