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2民初1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陈立萍诉被告曲景宝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立萍,曲景宝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2民初1667号原告:陈立萍,女,1985年8月22日出生,住凤城市。委托代理人:孙丽荣,丹东市振兴区纤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曲景宝,男,1968年2月20日出生,住凤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立萍诉被告曲景宝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立萍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立萍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立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立萍承担。审判员 杨 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寒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