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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22执2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2017)黔0122执203号冯帮杰申请执行冯利森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息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帮杰,冯利森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22执2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冯帮杰,男,1971年11月3日生,住贵州省息烽县。被执行人:冯利森,男,1977年4月12日生,住贵州省息烽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帮杰与被执行人冯利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冯利森息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社×××号账户、于2017年5月1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冯利森中国农业银行×××号账户,并于2017年6月9日查封了登记于被执行人冯利森名下的×××号车。现本院已依法从冻结账户中划拨存款以清偿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冯利森息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社×××号账户、中国农业银行×××号账户的冻结;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冯利森名下×××号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徐治军审判员  魏厚江审判员  杨熙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 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