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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2民初2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何万喜与李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万喜,李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2民初2498号原告何万喜,男,1964年1月24日出生,地址:任丘市。被告李亮,男,1984年12月25日出生,地址:任丘市。本院在审理何万喜诉李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何万喜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万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何万喜承担12元。审判员  付青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