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2民初2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何万喜与李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万喜,李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2民初2498号原告何万喜,男,1964年1月24日出生,地址:任丘市。被告李亮,男,1984年12月25日出生,地址:任丘市。本院在审理何万喜诉李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何万喜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万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何万喜承担12元。审判员 付青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