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03民初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将口信用社与詹仕彪、陈婷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将口信用社,詹仕彪,陈婷婷,詹洁敏,施秀兰,邵铭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03民初875号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将口信用社,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负责人:叶跃泉,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建雄,男,系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将口信用社职员,住南平市建阳区。被告:詹仕彪,男,198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被告:陈婷婷,女,198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南平市建阳区,现住南平市建阳区。被告:詹洁敏,女,198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现住武夷山市山古度假区。被告:施秀兰,女,194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武夷山市,现住武夷山市。被告:邵铭伟,男,201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山古度假区。法定代理人:詹洁敏,女,系被告邵铭伟的母亲,住武夷山市山古度假区大王峰南路**号。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将口信用社与被告詹仕彪、陈婷婷、詹洁敏、施秀兰、邵铭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较为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苏 燕人民陪审员 陈 红人民陪审员 黄正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虞 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