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3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魏娇与黎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娇,黎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民初3087号原告魏娇,女,汉族,1990年2月18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黎耘,男,侗族,1991年9月22日出生,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原告魏娇诉被告黎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公告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5年认识,之后偶有联系。2016年10月2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10月23日原告通过手机银行将上述借款转账到被告的中国工商银行卡,10月2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承认借款事实。原告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躲避原告拒不偿还借款的行为不仅违背诚信、构成违约,也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黎耘未答辩。原告举证如下,1、中国工商转账汇款回单一张;2、借条打印件一张;3、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5张;4、营业执照打印件一张;5、被告身份证及工作证复印件各一张;6、被告朋友圈截屏3张证明是被告本人在使用该微信。被告未质证,亦未举证。经审理查明,被告向原告借钱,2016年10月23日,鲁爱凤向被告账号62×××56转账20000元整。原告提交的户口本显示鲁爱凤是原告母亲。后原告以被告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为由,诉至本院,遂成本案纠纷。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转账凭证能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被告作为借款人,在收到借款后,应按照约定向原告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并对此承担举证义务。由于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仅未对原告的主张提出抗辩意见,也未举证证明其履行了付款义务,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的主张,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黎耘向原告魏娇偿还本金2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560元,由被告黎耘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焦玉娟人民陪审员 吴泉英人民陪审员 朱淑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郝艳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