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424行审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大新县国土资源局、黄伟球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桂1424行审4号申请人:大新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广西大新县桃城镇富康路96号。法定代表人:黄建平,局长。被申请人:黄伟球,男,1971年5月27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大新县。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新国土资罚字[201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于2015年8月17日向被申请人送达新国土资罚字[201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未提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被申请人的起诉届满日期是2016年2月17日,即申请人应当在2016年8月17日前向本院申请执行,因此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期限已经明显超过180日,且无正当理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新国土资罚字[201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不予受理。审判长 梁东壁审判员 晏燕霞审判员 赵武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农秋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二)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三)申请人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四)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五)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六)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七)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第八十八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