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刑更1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罪犯李闯将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闯将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1886号罪犯李闯将,男,回族,1976年9月1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凤阳县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3日作出(2011)定刑初字第003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闯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三万元。案经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法院二审,以(2012)滁刑终字第000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8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于2017年5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李闯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闯将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4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闯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闯将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4月23日起至2017年7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 琳审判员 姚本茹审判员 吴 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葛 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