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2民初1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钟历麟、闵德昌与杨志彬、舒国梅相邻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历麟,闵德昌,杨志彬,舒国梅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2民初1416号原告:钟历麟,女,1966年7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古政权,富顺县童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闵德昌,男,1961年12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杨志彬,男,1952年11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舒国梅,女,1973年3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原告钟历麟、闵德昌与被告杨志彬、舒国梅相邻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钟历麟、闵德昌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历麟、闵德昌撤诉系对诉权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历麟、闵德昌撤诉。案件受理费463元,由原告钟历麟、闵德昌共同负担。审判员 王金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 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