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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1民初32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文水县鑫源昌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江西赣粤高速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水县鑫源昌钢结构有限公司,江西赣粤高速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1民初323号之二原告:文水县鑫源昌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文水县堡子村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武全明,公司经理。被告:江西赣粤高速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洪城路508号A座。法定代表人:黄浩波,董事长。原告文水县鑫源昌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赣粤高速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文水县鑫源昌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水县鑫源昌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833元,减半收取2416.5元,由原告文水县鑫源昌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双德全人民陪审员  潘玉芳人民陪审员  郭建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孟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