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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1执3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董云良、黄桂侠与王庆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云良,黄桂侠,王庆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1执3909号申请执行人:董云良,男,1968年1月16日生,汉族,工人,住新沂市。申请执行人:黄桂侠,女,1964年12月14日生,汉族,工人,住新沂市。被执行人:王庆强,男,1969年12月4日,汉族,工人,住新沂市。本院在执行董云良、黄桂侠与王庆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4)新民初字第0286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失信风险告知书。2、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金融机构存款、车辆登记信息、网络银行、及证券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3、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通过总对总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金融机构存款、车辆登记信息、网络银行、及证券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王庆强所有的车牌号为苏C×××××东风雪铁龙牌轿车一辆,现已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暂时无法处置。4、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王庆强所有的位于新沂市房地产一处,经查明,现已拆迁,拆迁补偿款30869元已于2016年5月13日本院作出(2014)新民初字第02863-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暂时无法提取。本案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暂无法实际执结,本案终结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63464元,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金额63464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科学审判员  刘杉林审判员  孙先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段长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