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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1民特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河南巩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天意铝业有限公司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南巩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天意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特16号申请人:河南巩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人民东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683185226X法定代表人:刘军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花金昌,河南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作源,河南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郑州天意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回郭镇柏漫村。组织机构代码:55690161-3法定代表人:邵建根。河南巩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天意铝业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巩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代理审判员  宋大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贺艳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