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6执恢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朱雪萍与王兆利、张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雪萍,王兆利,张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6执恢126号申请执行人朱雪萍,女,197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长青乡。被执行人王兆利,男,1971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岸街道繁荣家园。被执行人张冬梅,女,197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岸街道繁荣家园。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雪萍与被执行人王兆利、张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朱雪萍于2017年5月2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54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要求王兆利、张冬梅给付欠款本息合计1605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共计:171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执行人朱雪萍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5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杨占录审判员 高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宿茂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