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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2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西安广陶建材市场有限公司与张召树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广陶建材市场有限公司,张召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2664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广陶建材市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振东,陕西博纳新律师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召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广陶建材市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召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8931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99757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书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2执26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石东彦代理审判员  陈 元代理审判员  王峥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旭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