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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30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市浦东新区瑞和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葛振东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市浦东新区瑞和苑小区业主委员会,葛振东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30837号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瑞和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康妹华,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培民,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振东,男,195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瑞和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葛振东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瑞和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瑞和苑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瑞和苑小区业主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瑞和苑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建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谈方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