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民初3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孙尚众与陈明、赵啓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尚众,陈明,赵啓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3102号原告:孙尚众,男,196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陈明,男,196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赵啓云,女,1967年4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孙尚众与被告陈明、赵啓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后,2017年6月1日,本院按照孙尚众提供的陈明、赵啓云的送达地址(怀远县荆山镇福瑞家园1号楼2单元502室,电话1865527221718955249393)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陈明、赵啓云邮寄送达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邮政部门以原址查无此人,迁入新址不明,电话关机为由,将邮件退回本院。2016年6月6日,本院向原告孙尚众送达提供被告陈明、赵啓云准确送达地址告知书,限其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院提供被告陈明、赵啓云准确送达地址。逾期后,原告孙尚众未向本院提供被告陈明、赵啓云准确送达地址。2017年6月7日,本案承办法官张乃多、书记员韦天跟随原告孙尚众前往怀远县荆山镇福瑞家园1号楼2单元502室向陈明、赵啓云送达上述法律文书,该住房无人开门。后承办法官张乃多、书记员韦天跟随原告孙尚众前往怀远县永平办事处文昌社区居委会查询怀远县荆山镇福瑞家园1号楼2单元502室住户情况,该社区主任谢道梅前往怀远县荆山镇福瑞家园1号楼2单元502室所属物业公司查询,怀远县荆山镇福瑞家园1号楼2单元502室所有权人并非陈明、赵啓云。本院认为:原告孙尚众不能提供被告陈明、赵啓云准确的送达地址,应视为本案被告不明确,依法应驳回原告孙尚众的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尚众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乃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韦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