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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行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韩国良与庄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国良,庄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283行初75号原告:韩国良,男,1963年3月31日出生,现住庄河市。委托代理人:孙凌云,系辽宁法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庄河市世纪大街一段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10283422420443P法定代表人:潘涛,系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徐静,系该中心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国良诉被告庄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韩国良以被告庄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辩称工伤保险待遇不属于被告业务经办范畴,认为原告诉讼主体有误为由,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国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国良负担。审判长  于政雄审判员  张国宣审判员  赵晓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姜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