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2刑初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罗某、汪某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汪某1,汪某2
案由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02刑初291号公诉机关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男,1986年10月14日出生于云南省广南县,苗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现住福建省龙海市(户籍地云南省广南县)。因涉嫌拐卖妇女罪于2016年10月29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汪某1,男,1962年9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平和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家住福建省平和县。因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于2016年11月21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汪某2,男,1975年8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平和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家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因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于2016年11月21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吴坤荣,福建闽格律师事务所律师。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芗检公刑诉[2017]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汪某1、汪某2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少容、代理检察员曹哲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汪某1、汪某2,辩护人吴坤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被告人汪某1、汪某2兄弟多次与被告人罗某商议为汪某1(被告人汪某1的儿子,另案处理)收买一名女子给汪某1当妻子。2016年7月间,被告人罗某、汪某1、汪某2经“老表”(另案处理)介绍从二名男子(均另案处理)手中以人民币60000元的价格收买被害人华某,后被害人华某与汪某1共同生活。2016年10月24日,被害人华某逃离汪某1家,后被公安机关解救。2016年11月21日,被告人汪某1、汪某2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依据有:相关书证,证人陶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华某的陈述,被告人罗某、汪某1、汪某2的供述与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汪某1、汪某2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而予以收买,其行为均已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罗某、汪某1系主犯,被告人汪某2系从犯。被告人汪某1、汪某2具有自首情节。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罗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被告人汪某1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被告人汪某2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辩护人吴坤荣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汪某2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汪某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汪某2为其侄儿汪某1的婚事触犯刑法,犯罪后有悔罪表现,建议对被告人汪某2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被告人汪某1、汪某2兄弟多次与被告人罗某商议为汪某1收买一名女子给汪某1当妻子。2016年7月间,被告人罗某联系“老表”并经“老表”介绍,与被告人汪某1、汪某2一同从二名男子手中以人民币60000元的价格收买被害人华某(自报越南人),由被告人汪某1付款人民币60000元给被告人罗某,被告人罗某将该款转交给“老表”,后被害人华某与汪某1共同生活。2016年10月24日,被害人华某逃离汪某1家。2016年10月28日,被害人华某向公安机关报警求助,后被公安机关解救。2016年10月28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罗某抓获归案。2016年11月21日,被告人汪某1、汪某2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华某的陈述及自述表,证实2016年5月间,其在越南被拐骗至中国;2016年7月间,其被卖给汪某1当妻子,并与汪某1一家人生活在一起;2016年10月15日,其在漳州市区逛街时碰到懂越南语的一位男子(指证人陶某),其想通过该男子的帮忙回到越南;2016年10月24日,其从汪某1家出走,之后不想回汪某1家,并于2016年10月28日向公安机关报警。(2)证人汪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7月间,被告人罗某介绍一名越南女子给其当妻子,该名越南女子自愿与其生活一段时间后离家出走。(3)证人陶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15日,其在芗城区延安北路逛街时,有一名越南女子(指被害人华某)对其说她是被拐卖到中国,叫其帮助送她到中越边界。2016年10月24日,该名女子逃到其租住处,后因收买该名女子的人一直找该名女子并对其威胁,其只得将该名女子送走并报警。(4)证人邱某的证言,证实在收买被害人华某之前,其丈夫汪某1、其儿子汪某1一起去与被害人华某见面。(5)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7月的一天,其丈夫罗某带一名女子回家,之后那名女子嫁给汪某1。(6)彩信提取笔录,证实被告人罗某与“老表”联系收买被害人华某事宜,并将被害人华某的照片发送给被告人汪某2。(7)协助遣送非法入境外国人回执,证实2016年12月15日,被害人华某已被遣返出境。(8)户籍证明、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罗某、汪某1、汪某2的基本身份情况,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9)前科查询记录、证明,证实被告人罗某、汪某1、汪某2均无违法犯罪前科。(10)公安出具的出警经过、抓获经过、归案经过,证实2016年10月28日,被害人华某向公安机关报警求助,当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罗某抓获归案;被告人汪某1、汪某2于2016年11月21日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11)被告人罗某、汪某1、汪某2的供述,与上述事实、证据相吻合。以上证据能相互印证,应予采信。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罗某、汪某1、汪某2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汪某1、汪某2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而予以收买,其行为已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罗某、汪某1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汪某2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某1、汪某2能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吴坤荣关于被告人汪某2具有自首情节、系从犯,为其侄儿的婚事触犯刑法,犯罪后有悔罪表现,建议对被告人汪某2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得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某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汪某1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汪某2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韩建林人民陪审员 柯永强人民陪审员 陈安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振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