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2执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张怀平、葛于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怀平,葛于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2执887号申请执行人:张怀平,男,196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委托代理人:陈西涛,来安县半塔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葛于国,男,196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怀平与被执行人葛于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强制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皖1122执8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玉碧审判员 刘 震审判员 孙 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房云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