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827执2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雪莲与被执行人桑慧萍、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雪莲,桑慧萍,李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7执2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雪莲,女,1971年6月19日生,汉族,现住垣曲县。被执行人桑慧萍,女,1971年7月16日生,汉族,垣曲县环保局职工,住垣曲县。被执行人李波,男,1972年7月28日生,汉族,垣曲县发改局职工,住垣曲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雪莲与被执行人桑慧萍、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6年11月2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桑慧萍、李波在垣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历山路信用社的账户,现该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桑慧萍、李波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薛红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