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7执2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雪莲与被执行人桑慧萍、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雪莲,桑慧萍,李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7执2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雪莲,女,1971年6月19日生,汉族,现住垣曲县。被执行人桑慧萍,女,1971年7月16日生,汉族,垣曲县环保局职工,住垣曲县。被执行人李波,男,1972年7月28日生,汉族,垣曲县发改局职工,住垣曲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雪莲与被执行人桑慧萍、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6年11月2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桑慧萍、李波在垣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历山路信用社的账户,现该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桑慧萍、李波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薛红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