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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2民初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郭崇俊与孙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崇俊,孙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2民初886号原告:郭崇俊,现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孙婧,现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原告郭崇俊与被告孙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郭崇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笔2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5月5日至给付之日按2分/月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借款人孙婧相识,因被告需用现金,原告于2015年9月5日借给被告现金1000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借据一张,并约定2016年5月5日还款及借款利息二分/月,又于2016年5月23日借给被告孙婧10000.00元,借期10个月,约定2017年3月22日还款,此款到期后原告找被告多次催要,被告以没钱为由拖欠至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欠款本金及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经送达核实,原告起诉的住址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一道街万泰花园18号楼4单元432室查无此人,属没有明确的被告,故原告郭崇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崇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退回原告郭崇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亲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欣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