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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7民初1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郑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7民初1131号原告:郑某,女,196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被告:王某,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郑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郑某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郑某负担。审判员  邢家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