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7民初1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郑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7民初1131号原告:郑某,女,196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被告:王某,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郑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郑某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郑某负担。审判员 邢家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