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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5民初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王生莽与被告郭瑞、秦海军、雷桂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生莽,郭瑞,秦海军,雷桂亮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5民初956号原告:王生莽,男,1949年5月4日出生,汉族,籍贯陕西省志丹县。被告:郭瑞,男,40岁许,汉族,住志丹县。被告:秦海军,男,40岁许,汉族,住志丹县厂。被告:雷桂亮,女,50岁许,汉族,住志丹县。原告王生莽与被告郭瑞、秦海军、雷桂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王生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郭瑞、秦海军依法支会原告2016年12月20日按照调解协议给原告20000元的工资以及违约加倍赔偿金,被告雷桂亮对此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况之后,多次找郭瑞、秦海军索要无果之后,2009年5月6日郭瑞、秦海军为处理所欠原告照井工资之事,恶意串通、买通当时在西区采油厂四大队队长李进卫等相关工作人员,无故在原告所照4042井余原油14吨之多,6天不按照西区采汕厂规定的每天-清各个井场库存原油的正规倒运。并联系靖边县偷、贩卖原油人用大车贩卖4042井原油9.23吨,让贩卖原油人支付所欠原告工生莽照井工资3500元,由此被陷害蒙蔽的原告因讨要合法的劳动报酬却被冤狱3个月,为掩盖他们非法贩卖原油的事实真相的西区采油厂四大队队长李迸卫乘机以诬陷原告非法卖油为由,叉克扣原告照井工资2600元,无偿解除与原告长达8年照井的劳动合同。原告对这样违法的、不公平的处理结果不服,所以原告多年上访诉求相关部门查明案件真相。经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对工资表的鉴定结果表明,所涉及的工资并不是由王生莽本人领取的,原告将此事上访至油田纪委,纪检委让郭瑞、秦海军二人来处理此事,二人没有来。最终二人找到原告王生莽说将此事私人处理,原舌也同意。后来郭瑞、秦海军二人委托陈山行政村村主仟雷性亮解决此事,最终于20T6年12月20日达成了调解协议书,其中调解协议书第2条约定郭瑞、秦海军愿意赔偿对王生莽造成的损失20000元整,并在之后还约定了违约责任条款,即“如有违约加倍赔偿”。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称无法提供被告的现在住址,同时原告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在确认被告送达地址保证书中承诺诉状中提供的被告地址是真实地址,如地址有误,导致找不到被告,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撤诉,否则同意本院依法驳回其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生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全额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小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肖 蓉 更多数据: